耸人听闻:云南男子将5岁侄女带至公厕强奸
1月17日,网上疯传一条消息:云南男子将5岁侄女带至公厕强奸。
事件可谓是耸人听闻,骇人之际,禽兽二字都不能形容此人做法之无耻!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回顾一下
1月15日,云南昭通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旭将五岁女童带至客运站男厕内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旭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五年判赔王某某经济损失3310.62元。
女童父亲说:我们这边是不服的,他这种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旭系被害人王某某(五岁女童)亲戚【女童父亲二爹家的,堂的】。2020年8月17日晚上22时许,李某旭在王某某家玩耍时带王某某外出买糖果,买了糖果后李某旭将王某某带进镇雄县碗厂镇客运站男厕所内,脱掉王某某裤子,随后李某旭奸淫了王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法律条文上看,奸淫幼女难道不算情节恶劣?何况还是亲戚关系,这不算情节恶劣?
小编不是学法律的,对此真的不了解,为什么此案,量刑却如此之轻,其中有什么不可说、不可描述之事不得而知。
有懂法律的网友们,可以普及一下知识吗?